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0日14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鎌村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沿鎌村路由潭子往豐原方O行駛(被告涉犯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及判決)
- 嗣於同日18時43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鎌村路與鎌村路472巷交岔口欲左O時,本應注意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路O,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右方來車動向,貿然左O彎駛入上開路口
- 適告訴人黃O偉騎乘牌照號碼NBL-2875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豐原區鎌村路往潭子方O行駛至該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前方狀況、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突見被告之上揭自用小客貨車左O,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而人車O地,並受有雙手及雙肘挫傷、右手擦挫傷及頭部鈍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過失傷害部分告訴,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