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
- ㈠
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 查獲經過補充:甲OO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機關尚未知悉其係肇事者前,打電話報警,表明其係肇事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 ㈡
被告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 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被告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樺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