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 |足生損害於經濟部就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 甲OO係址設新竹縣○○市○○○街XX號1樓之鈞承工程O限公司(下稱鈞承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 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竟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9日,以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鈞承公司籌備處甲OO之帳戶,作成鈞承公司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外觀,再於104年3月12日將上開款項全數提領
- 於104年3月9日,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呂O綿查核簽證後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設立資本額已由股東以現金繳納送存銀行,於104年3月17日,檢附上開銀行帳戶存簿影本、鈞承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鈞承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持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認鈞承公司之股東股款已收足,將該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為形式審查後,作成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經濟部就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二、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 公司法,第9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公司法,第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第55條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刑法第214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