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6日13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南路XX號碼000-0000號、AEZ-5679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O對向車O由南O北方向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先後與上揭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邱良珍受有不明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楊O志則受有右小腿擦挫傷、右肩挫傷、右大腿、左O跟疼痛、急性壓力疾患併隨焦慮情緒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楊O志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偵查後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