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5日9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明O路XX號誌三岔路XX號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明O路400巷51弄由南O北方O行駛,亦疏未注意左側直行駛入之車O並讓其先行,且未顯示方O燈即貿然右轉彎,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頭部挫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