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未依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命完成認知輔導教育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漠視保護令之效力,所為實非可取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 |仍未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保護令
- 甲OO因對前妻李O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核發108年度家護字第4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OO不得對李O靚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李O靚為騷擾、跟蹤之聯絡行為
- 應遠離屏東縣○○鄉○○路XX號至少100公尺
- 甲OO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次,時間至少3小時),並於108年12月7日上午8時50分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到,接受輔導之安排
-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
- 詎甲OO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於110年1月21日23時10分許致電甲OO,並告知應於110年2月6日9時至12時,前往該分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補課,甲OO得悉後,仍未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保護令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屏東縣政府社工聯絡紀錄1份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家庭暴力加害人查O表(時間:110年1月21日23時10分)1份等資料在卷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