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男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晚間7時10分許,自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追撞,因而受有右踝挫傷等傷害
- 嗣警獲報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7月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