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陸肆玖玖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陸肆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民族路XX號「阿林仔」之人購得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6499公克,驗後淨重0.6445公克)而持有之
- 嗣甲OO於110年3月25日13時13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XX號之居所外,為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與附帶搜索,扣得上述海洛因1包,查悉上情
- 案經屏東憲兵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㈡
否則即生罪責不相當而有過苛情形」(詳後述量刑說明)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若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要件者,法院仍應依個案情節,具體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倘原應O處最低法定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若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致行為人被量處超過其所犯之罪之法定最低本刑,將使其所承受之刑罰超逾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違背憲法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法院應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亦即僅在行為人應O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罪責不相當而有過苛情形者,始得裁量不予加重,否則即非上開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審酌之範圍,法院仍應回歸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於加重本刑至2分之1範圍內宣告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⑴106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 ⑵107年度訴緝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 上開⑴、⑵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9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8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8至81、85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前揭說明,因本案並無「應O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罪責不相當而有過苛情形」(詳後述量刑說明),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被告漠視法令禁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對於社會風氣、治安具有潛在之危害性,殊值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 兼衡其持有之毒品重量、期間、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㈠
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往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0年4月9日鑑定書附卷可參(警卷第6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又本案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海洛因,既已因鑑驗而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 ㈡
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具直接關連性,無從宣告沒收
- 至扣案之吸食器1支,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具直接關連性,無從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㈠ 證據名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