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乙OO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甲OO、乙OO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全O」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6月20日4時56分許,由「全O」駕駛懸掛AZR-1721號(起訴書誤載為D3-6722號,業經檢察官更正)車牌之自小客車(原車牌為00-0000號),乙OO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甲OO,一同前往址設屏東縣○○鄉○○村XX號之「814超市」前,推由乙OO駕駛上開自小貨車撞倒張O傑所管理、設置在該處之娃娃機兌幣機1台後,再由甲OO、乙OO徒手搬運該娃娃機兌幣機至上開自小貨車之後車廂內,「全O」則在旁把風,3人竊取該娃娃機兌幣機(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
- 嗣張O傑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娃娃機兌幣機1台
- 二、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O傑、證人即上開自小貨車車主陳雅靖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0871-K3號自小貨車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車O協尋電腦輸入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憑,且有娃娃機兌幣機1台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所為自白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三、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惟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 被告2人與「全O」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惟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本質即為共同犯罪,爰不於主文諭知係共同犯罪,併此敘明
- 四、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恣意以上開方式竊取告訴人財物,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事後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犯罪所得利益、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無業、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49頁)
- 被告乙OO於警詢時自陳學歷為高O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
- ㈠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2人及「全O」所竊得之現金7,000元,其中被告甲OO分得4,000元、被告乙OO分得2,000元、「全O」則分得1,000元乙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一致(見本院卷第248-249頁、偵卷第262頁),核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至被告2人及「全O」所竊得之娃娃機兌幣機1台,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