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告訴人陳O吉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以擅自重製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罪嫌
- 依同法第13條之3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件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考(見院卷第12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1 份。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將上開影印之資料帶離巨霆公司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7日起任職於址設屏東縣長治鄉潭頭村XX號及密碼等資料,係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自行研發、整理、記錄而成之語文著作,未經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而該等資料係巨霆公司特定人員從事廢棄物網路XX號等,均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於員工到職時,亦要求簽署保密切結書,以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上開資料於離職時應立即交返,不得另行影印留存
- 甲OO竟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於109年4月13日14時39分許起,未經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授權或同意,擅自將上開資料以影印機拷貝後,嗣於離職當日即翌(14)日16時39分許,將上開影印之資料帶離巨霆公司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負責人陳O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一│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固坦承有影印上開資料部│││偵訊中之供述
- │分文件之事實,然辯稱:││││公司沒同意伊影印這些資││││料,伊一共影印7、8頁││││伊是要印來在公司做功課││││用的云云
- │├──┼───────────┼───────────┤│二│告訴人陳O吉於警詢及本│證明被告於109年4月7│││署偵訊中之指訴│日至同年月14日任職於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負責││││廢棄物網路申報業務,且││││被告有擅自影印上開資料││││並帶離公司,及上開資料││││係屬營業秘密之事實
- │├──┼───────────┼───────────┤│三│證人陳O、蔡O珍之證述│證明被告於109年4月7│││
- │日至同年月14日任職於巨││││霆公司及亨億公司,負責││││廢棄物網路申報業務,且││││被告有擅自影印上開資料││││並帶離公司,及上開資料││││係屬營業秘密之事實
- │├──┼───────────┼───────────┤│四│被告簽署之保密切結書│證明被告簽有保密義務條││││款之事實
- │├──┼───────────┼───────────┤│五│告訴人製作之影像說明、│證明被告影印上開資料並│││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擷取畫│帶離公司之事實
- │││面、本署檢察事務官之勘││││驗報告││└──┴───────────┴───────────┘
- 二、
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擅自重製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擅自重製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告訴人陳O吉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以擅自重製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罪嫌
- │││面、本署檢察事務官之勘││││驗報告││└──┴───────────┴───────────┘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擅自重製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論罪
- 三、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