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未依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命完成認知輔導教育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漠視保護令之效力,所為實非可取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因而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
- 甲OO因對其同居女友黃O華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核發108年度家護字第16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核發日起2年),命令甲OO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甲OO並知悉上述保護令之內容
- 嗣屏東縣政府依上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通知甲OO向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報到並接受安排處遇,惟甲OO未依規定之時間前往接受處遇課程,僅完成10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因而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