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又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被告故意 |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
- 又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1月14日,於108年4月3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惟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竊盜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茲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芒果39顆業經被害人李O忠領回,有屏東縣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
- 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中度身心障礙之人(見警卷第9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所竊得之芒果39顆,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O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O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0日10時5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李O忠所耕作位於屏東縣○○鄉○○村XX號農地前,見李O忠所種植在該處芒果已結實纍纍,無人在旁看管,認有機可趁,徒手採摘芒果,置放在前開腳踏自行車前方置物籃,共竊得芒果39顆(重量4.25公斤、價值約新臺幣210元)得手,當場遭李O忠發現,經李O忠報警處理,並扣得上開芒果1袋(已發還),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O忠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甲聯)(乙聯)各1份及蒐證照片5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竊盜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爰請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及被害人不予追究等情,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予簡O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予簡O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