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O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類型完全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
- 本件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於110年8月21日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 |
- 爰審酌被告曾有1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犯罪紀錄(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於量刑時不再重覆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並違規行駛於公O往來之道路上,雖未發生交通事故,已有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人、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馬交簡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21日18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西衛里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XX號前為警攔查,發現甲OO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9時1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悉上情
- 二、
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可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