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未使用保險套壹個沒收
- 未扣案甲○○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刊登個人工作室等內容訊息」,更正為「刊登『板橋、中永和板橋府中上午在超商打工所以只約下午_不定時O_籌房租』等色情廣告訊息」
- 第4、5行「139號千嘉旅館」,補充為「139號8樓千嘉旅館816號房」
- 第9行「依『捷克論壇』」,補充為「於同日12時51分許,依『捷克論壇』」
- 末行「當場查獲」,補充為「當場查獲,並扣得未使用過的保險套1個
- 嗣經依李O宜所提供其匯款帳戶,循線查悉上情」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員警職務報告書」,補充為「員警洪O傑110年1月16日於板橋分局板橋所出具之職務報告書」
- 第3行「交易明細」,補充為「存款交易明細」
- 第4行「扣押物品附錄表」,更正為「扣押物品目錄表」
- 第6行「翻拍照片2張」,更正為「翻拍照片3張」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營生,為一己私利,媒介女子為性交行為以牟利,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期間、參與程度、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扣案之未使用保險套1個,為被告所有(證人李O宜於警詢中供稱該保險套係上O即被告】所提供,見偵查卷第6頁反面調查筆錄),係其所有供本案犯行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又證人李O宜於警詢中供稱其於109年12月24日從事完性交易後,有匯款新臺幣(下同)6,9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見偵查卷第18頁反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此即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年滿十八歲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 |
- 甲○○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年滿十八歲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前某日起至110年1月16日止,在「捷克論壇」網站刊登個人工作室等內容訊息,以媒介滿十八歲之女子李O宜在新北市○○區○○○路XX號千嘉旅館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且約定由李O宜向男客收取每次性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從中抽取報酬1,500元後,將所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中信銀行帳戶)以牟利
- 經員警於110年1月16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述訊息,依「捷克論壇」提供之聯絡方式聯繫,喬裝男客佯裝消費,於同日16時4分前往上址,與李O宜談論性交易內容後,員警即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O宜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甲○○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附錄表各1份、捷克論壇廣告翻拍照片5張、員警與LINE暱稱巧樂之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證人李O宜與LINE暱稱赤木晴子之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基於單一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 被告多次媒介李O宜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 被告媒介性交之報酬為犯罪所得,尚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231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