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丙○○無罪
- 事 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乙○○為甲○○(所涉強制及搶奪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男友,丙○○(所涉傷害及恐嚇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如後述)為甲○○之前夫
- 乙○○於民國109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騎乘機車搭載甲○○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OK便利商O購物,因丙○○騎乘機車尾隨至前述便利商O外,持手機朝乙○○及甲○○攝錄,乙○○乃心生不滿,趨前質問丙○○,雙方口角爭執中,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右手將丙○○毆打倒地,再將丙○○壓制在地面,以左手揮打丙○○,致丙○○受有頭部前額挫傷、右側耳挫傷、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乙○○有罪部分:
- 一、
證據能力
- (一)
傳聞證據 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乙○○(以下直接稱呼其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 (二)
非供述證據 應有證據能力
- 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O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 二、
事實認定
- 前述犯罪事實,為乙○○於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以下直接稱呼其名)、證人甲○○之證詞相O,且有丙○○之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卷第16、18至19頁)、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等事證可證,足認乙○○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O而可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乙○○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是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
爰審酌:
- 1.
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乙○○為甲○○之男友,丙○○為甲○○之前夫,乙○○因不滿丙○○騎乘機車尾隨其與甲○○並持手機攝錄,竟將丙○○毆打倒地,並將丙○○壓制在地面揮打,致丙○○受有頭部前額挫傷、右側耳挫傷、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2.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乙○○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運輸工作,已離婚,扶養3個小孩,供稱是因為丙○○多次騷擾甲○○,當天又持手機攝錄才會生氣而為本案行為(見本院卷第164至165頁)
- 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 3.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犯罪後之態度:乙○○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惟尚未彌補丙○○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貳、
丙○○無罪部分:
- 一、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以下直接稱呼其名)於109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OK便利商O時,見乙○○騎乘機車搭載甲○○前往該便利商O購物,丙○○遂持手機朝乙○○及甲○○攝錄,乙○○見狀遂心生不滿而趨前質問丙○○,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後,詎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乙○○先徒手將丙○○毆打倒地並將丙○○壓制在地面後,雙方於地面上扭打,致乙○○受有左頰挫傷、右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之傷害,嗣經甲○○上前勸阻後,雙方始停手
- 然而丙○○猶心有不甘,仍持續與乙○○、甲○○爭執,丙○○並進而基於恐嚇之犯意,前往OK便利商O內購買水果刀1把後,旋即持該水果刀朝乙○○、甲○○作勢戳刺,並恫稱:「要殺死你們」等語,令乙○○、甲○○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等語
- 因認丙○○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檢察官勘驗筆錄等作為論據
- 公訴意旨認丙○○涉犯前述罪嫌,是以丙○○之供述、乙○○、甲○○之證述、乙○○之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筆錄等作為論據
- 四、
我交給甲○○讓他瞭解我沒有要傷害他等語,經查 |經查
- 丙○○承認有於前述時間、地點與乙○○發生爭執,並且進入便利商O購買水果刀1把,但否認有傷害和恐嚇之犯行,辯稱:我拿手機錄影是因為甲○○跟我小孩說我對他不好,我要錄下來給我小孩看,他說的是不對的
- 我沒有跟乙○○在地上扭打,我是被他打,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過
- 我要開啟摩托車要跑,但甲○○把我的鑰匙拿走,所以我走進便利商O買水果刀防身,要他不要再靠近我
- 甲○○要我把刀子給他,我也把刀子給他,刀子從頭到尾沒有開封過,警察到場時刀子也在甲○○手上,甲○○可能想說我會對乙○○做傷害動作,我交給甲○○讓他瞭解我沒有要傷害他等語
- 經查:
- (一)
以下僅表示分及秒),勘驗結果如下
- 經本院勘驗路口監視器影像(證物位置:置放本院卷之證物袋內,檔案名稱:「R102-M09-111-D14-4.中華路12巷口往仁愛路12巷全景(108_2)-00000000-000000」,影片開始時能見畫面右下角顯示時間為109年6月21日凌晨1時0分0秒,以下僅表示分及秒),勘驗結果如下:
- 1.
在行人穿越道上等待紅綠燈
- 10分11秒時,能見來向車O有一機車(下稱A車,即乙○○所騎乘之機車)駛來,其亮起車O向畫面右側轉去,在行人穿越道上等待紅綠燈
- 2.
並往在人行穿越道等待之A車方向望去
- 10分16秒時,能見另有一輛機車(下稱B車,即丙○○所騎乘之機車)及汽車O來向車O駛來,而B車於靠近上述人行穿越道時突然減速,並往在人行穿越道等待之A車方向望去
- 3.
導致對向車O汽車為閃躲B車而切換車O行駛
- 10分25秒時,B車掉頭騎往該人行穿越道(B車騎士身著橫條紋上衣,即丙○○),並繞過A車之車O,另外因為B車已侵入對向車O,導致對向車O汽車為閃躲B車而切換車O行駛
- 4.
而B車則繞回來向車O後往畫面下方行駛離開畫面
- 10分34秒時,能見A車穿過對向車O駛向畫面右側之便利商O,而B車則繞回來向車O後往畫面下方行駛離開畫面
- 5.
而騎士則將機車熄火等待
- 10分40秒時,A車停在畫面右側之商O外,A車後座乘客(即甲○○)先下車後走進商O內,而騎士則將機車熄火等待(A車騎士身著深色上衣,即乙○○)
- 6.
並將機車停在商O所在之巷口對面
- 11分7秒時,能見B車O畫面下方出現,並將機車停在商O所在之巷口對面
- 7.
而丙○○則啟動機車往前行駛些許距離後即行停車
- 12分16秒時,甲○○走出商O後,又走回商O內,而丙○○則啟動機車往前行駛些許距離後即行停車
- 8.
丙○○騎乘B車往前行駛並將機車停在商O門口之紅線旁
- 13分10秒時,A車之車O亮起,甲○○從商O內走出,丙○○騎乘B車往前行駛並將機車停在商O門口之紅線旁
- 9.
而甲○○則在A車旁等待
- 13分19秒時,乙○○走向丙○○與其交談對話,而甲○○則在A車旁等待
- 10.
乙○○有手部揮動指向丙○○及甲○○之動作
- 13分30秒時,甲○○走近兩人,丙○○與乙○○交談過程O中,乙○○有手部揮動指向丙○○及甲○○之動作
- 11.
丙○○站起後從機車左側下車後站在B車左側
- 14分6秒時,B車煞車O熄滅,丙○○站起後從機車左側下車後站在B車左側
- 12.
而乙○○又往前一步靠近丙○○
- 14分11秒時,乙○○繞過B車車尾走向丙○○,並伸出雙手推向丙○○肩膀,導致丙○○後退一步,而乙○○又往前一步靠近丙○○
- 13.
甲○○站在B車右側
- 14分20秒時,甲○○走近兩人,丙○○、乙○○站在B車左側,甲○○站在B車右側
- 14.
14分22秒時,丙○○轉身將B車熄火。
- 15.
但兩人仍纏在一起
- 14分40秒時,甲○○轉頭往A車走去並脫下安全帽放在A車上,乙○○此時伸起右手從丙○○的頸部將丙○○摔在馬路上(丙○○被摔倒之際因腿部碰觸到B車,使B車車身晃動),並壓在丙○○身上,45秒時乙○○往丙○○身上以左手揮打,甲○○走近兩人勸架,蹲下要將兩人拉開,但兩人仍纏在一起
- 16.
期間乙○○持續朝丙○○揮動其手臂與其對話
- 15分11秒時,乙○○鬆手站起,而丙○○起身後走近乙○○,甲○○擋在二人中間避免衝突,乙○○試圖從左邊繞過甲○○,再試圖從右邊繞過甲○○,再試圖從左邊繞過甲○○,但甲○○仍擋在二人中間,期間乙○○持續朝丙○○揮動其手臂與其對話
- 17.
並用手指向丙○○,遭甲○○阻擋
- 16分16秒時,丙○○轉身伸手要啟動機車,甲○○見狀欲阻止丙○○,而丙○○以左手試圖推開甲○○,另乙○○欲靠近丙○○但被甲○○以右手推開,後三人持續爭執,期間乙○○不斷靠近丙○○,並用手指向丙○○,遭甲○○阻擋
- 18.
乙○○均站在B車旁邊
- 16分49秒時,乙○○往丙○○方向移動,並以其右肩膀往前頂到甲○○,甲○○上身往前傾
- 後乙○○又靠近丙○○,並且舉起手連續用力指向丙○○,此時丙○○、甲○○、乙○○均站在B車旁邊
- 19.
兩人在站立在商O入口處A車旁
- 17分26秒時,丙○○轉身快步走進右側之商O,乙○○欲進入商O但遭甲○○阻止,兩人在站立在商O入口處A車旁
- 20.
甲○○走向商O門口
- 17分55秒時,乙○○繞過A車車O,舉起其左手指向商O內,甲○○走向商O門口
- 21.
乙○○則持續舉手指向商O方向
- 17分58秒時,能見丙○○欲從商O內走出,而甲○○則擋在丙○○前方,乙○○則持續舉手指向商O方向
- 22.
而甲○○仍然擋在二人中間,並將兩人分開
- 18分4秒時,丙○○走出商O,並靠近乙○○,遭甲○○推開,乙○○也走上商O前的台階,試圖繞過甲○○走向丙○○,兩人相O舉手指向對方,丙○○是用左手指向乙○○,右手拿著一個物品,放在臀部的位置沒有舉起來,而甲○○仍然擋在二人中間,並將兩人分開
- 23.
但右手仍放在臀部位置沒有舉起
- 18分17秒時,甲○○擋在商O門口的台階,丙○○多次身體前傾,走向甲○○,但皆遭甲○○用手推開,丙○○有舉起左手指向前方,但右手仍放在臀部位置沒有舉起
- 24.
仍持續想進入商O但被甲○○推開
- 18分28秒時,丙○○舉起左手指向商O內,仍持續想進入商O但被甲○○推開
- 25.
沒有辦法看到上半身之動作
- 18分42秒時,丙○○走上商O前的台階上,因商O前有物品遮住視線,僅能看到有數人腿部前後移動,沒有辦法看到上半身之動作
- 26.
走到商O之台階上
- 19分43秒時,能見一輛警車O畫面下方出現,並停在商O門外,三名警員陸O下車,走到商O之台階上
- 27.
但遭甲○○揮手甩開
- 25分28秒時,丙○○、甲○○陸O走出商O,甲○○伸手向丙○○交付一物品後,丙○○走到B車旁邊撿起安全帽,乙○○走出商O後舉手指向丙○○,丙○○走到A車旁,似又發生爭執,警察走出店門勸架
- 過程O丙○○伸手碰觸甲○○,但遭甲○○揮手甩開
- 28.
甲○○和乙○○與一名員警對話
- 26分47秒時,丙○○走向B車,又回頭與眾人對話後,B機車尾燈亮起後,丙○○將手中物品放入坐墊車廂內,坐上機車
- 甲○○和乙○○與一名員警對話
- 29.
另一名警察走近丙○○與之對話
- 27分10分時,B車車O亮起,另一名警察走近丙○○與之對話
- 30.
丙○○騎車O畫面下方離去
- (二)
而是被乙○○打倒在地後被壓在地上毆打
- 丙○○並沒有跟乙○○在地上扭打,而是被乙○○打倒在地後被壓在地上毆打:
- 1.
足認與事實相O而可採信
-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認為乙○○先徒手將丙○○毆打倒地,並將丙○○壓制在地面後,丙○○有與乙○○在地上扭打,造成乙○○則受有左頰挫傷、右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之傷害
- 然而,依據前述勘驗結果,於14分40秒時,僅有看到乙○○伸起右手從丙○○的頸部將丙○○摔在馬路上,再壓在丙○○身上,並往丙○○身上以左手揮打,一直到15分11秒時乙○○鬆手站起,丙○○方得以起身
- 也就是說,監視器影像中只有看到乙○○單方面毆打、壓制丙○○,沒有看到丙○○有任何攻擊乙○○之動作,則丙○○辯稱:我沒有跟乙○○在地上扭打,我是被他打,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過等語,有客觀之監視器影像得以佐證,足認與事實相O而可採信
- 2.
可見乙○○這些傷勢並不是丙○○攻擊所造成
- 乙○○雖於審理中證稱:我看丙○○安全帽要打過來,我才推他,他倒在地上我去壓他,他鎖我脖子,他腳就亂踢,腳踢到我的後面,後來丙○○起身是因為我放開他,他起身後我們就沒有肢體上的接觸等語(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指證丙○○當時有用手鎖他脖子、用腳踢他背面導致他受傷,然而,甲○○於審理中證稱:乙○○把丙○○壓制在地上,乙○○會受傷是因為丙○○手也有揮過來O語(見本院卷第157頁),對於受傷之原因2人說法已經有所不同
- 而且依據前述勘驗結果,監視器影像都沒有拍到丙○○有做乙○○、甲○○所指證的攻擊動作,其等證詞已經難以採信
- 此外,乙○○雖指證丙○○當時有用手鎖他脖子、用腳踢他背面導致他受傷,但乙○○之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7頁)是記載其受有左頰挫傷、右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與乙○○證稱丙○○攻擊之身體部位不同,可見乙○○這些傷勢並不是丙○○攻擊所造成
- 3.
且乙○○所受傷勢也與丙○○之行為無關
- 綜上小結,丙○○確實有被乙○○打倒在地後被壓在地上毆打,但監視器影像顯示丙○○並沒有跟乙○○扭打,且乙○○所受傷勢也與丙○○之行為無關
- (三)
丙○○辯稱其買水果刀只是自我保護,應屬可信
- 丙○○沒有拿刀朝乙○○、甲○○戳刺並出言恐嚇,丙○○辯稱其買水果刀只是自我保護,應屬可信:
- 1.
並沒有恐嚇乙○○或甲○○之意
- 丙○○於前述時間、地點與乙○○發生爭執後,被乙○○打倒在地後被壓在地上毆打,已經本院詳認如前
- 而依據前述勘驗結果,丙○○於15分11秒許在乙○○鬆手站起後起身,接著於16分16秒許轉身伸手要啟動機車時被甲○○阻止,過程O乙○○不斷試圖繞過甲○○要靠近丙○○,還不斷朝丙○○揮動其手臂、用手用力指向丙○○,欲與丙○○繼續衝突,之後丙○○才於17分26秒許進入便利商O,與甲○○於偵查中證稱:丙○○起身後就去機車旁,我就先將丙○○的機車熄火並拔走鑰匙,丙○○就進去OK便利商O買水果刀等情(見偵卷第34頁)相O,足認丙○○確實是先被毆打,想要騎車離開又被阻止,且乙○○仍有意繼續與其發生衝突,才會進入旁邊便利商O買水果刀,則丙○○買水果刀確實是有可能是為了自我保護,並沒有恐嚇乙○○或甲○○之意
- 2.
我沒有恐嚇等情,應屬實在
- 再依據前述勘驗結果,丙○○於17分58秒許走出便利商O後,甲○○一直擋在丙○○前方,阻隔丙○○與乙○○,並多次以手將丙○○推開,一直到18分42秒許丙○○走上商O前的台階上監視器畫面遭遮住視線為止
- 期間乙○○也持續試圖繞過甲○○,想要靠近丙○○,並跟丙○○互相舉手指向對方
- 丙○○從便利商O走出來後,甲○○不斷用手把丙○○推開,乙○○也持續想要靠近丙○○,都沒有出現因為害怕而退後等身體動作,從甲○○、乙○○之動作來看,很難認為其等有因為看到丙○○手持水果刀或出言恐嚇而感到害怕
- 另於18分4秒許,雖然有看到丙○○右手拿著一個物品,但丙○○是放在臀部的位置沒有舉起來,而且是用左手指向乙○○,顯見丙○○並沒有拿刀朝乙○○、甲○○作勢戳刺,則丙○○辯稱:我走進便利商O買水果刀防身,要他不要再靠近我,我沒有恐嚇等情,應屬實在
- 3.
難認丙○○當時有恐嚇之犯意及行為
- 此外,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也證稱:水果刀是丙○○從超商內買出來的,當時他拿著的水果刀是外層還有塑膠殼包裝未拆封的
- 我看到丙○○拿水果刀在手上後,就立刻上前將水果刀搶下,後來警方O到現場了,我也就把水果刀和機車鑰匙還給丙○○了等語(見偵卷第11、34頁),乙○○於警詢中也證稱甲○○把丙○○的刀子搶走(見偵卷第5頁),與丙○○前述所辯大致相O,可見丙○○買完水果刀後並沒有拆除外層塑膠殼包裝,無法直接傷害人,難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威脅,且實際上也隨即被甲○○搶走,直到警方O場才交還丙○○,難認丙○○當時有恐嚇之犯意及行為
- 4.
甲○○之證詞是否可信,即有可疑
- 乙○○雖於審理中證稱:丙○○進去便利商O,拿了一把刀出來,他右手伸直朝前,好幾次出來手比向我跟甲○○,當時甲○○擋在前面,丙○○有一直想靠近我,變成我們在那邊轉,他說要給我們死等語(見本院卷第147頁),甲○○雖於審理中證稱:丙○○出便利商O,水果刀放在手上,作勢要殺死我們,拿水果刀往前我和乙○○方向刺,有做了2、3下,他說要殺死我們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然而,前述勘驗結果中沒有看到丙○○做其等所證述之動作,反而看到的是丙○○是用右手將水果刀放在臀部的位置沒有舉起來,而甲○○一直用手推丙○○,乙○○也一直試圖靠近丙○○,絲毫沒有受到恐嚇而感到害怕之身體動作,則乙○○、甲○○之證詞是否可信,即有可疑
- 5.
尚不得以其等此部分之證詞作為不利丙○○之認定
- 經當庭撥放監視器畫面後,乙○○、甲○○雖又指證,丙○○是於18分42秒許走上商O前的台階後,在監視器影像沒有拍到的店門口對其等為恐嚇,然而此部分沒有監視器影像作為佐證,僅有乙○○、甲○○之片面指述
- 而乙○○、甲○○此部分證述之目的都在使丙○○受刑事追訴處罰,立場均可能有所偏頗,難以互相作為補強證據,尚不得以其等此部分之證詞作為不利丙○○之認定
- 6.
並沒有恐嚇之行為,應屬可信
- 綜上小結,丙○○買水果刀後沒有拆下外包裝,也沒有指向乙○○、甲○○,反而是乙○○不斷朝丙○○靠近,甲○○也不斷用手推丙○○並搶下水果刀,丙○○辯稱買水果刀只是自我保護,並沒有恐嚇之行為,應屬可信
- 五、
檢察官指述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綜上所述,丙○○被乙○○打倒在地後被壓在地上毆打,沒有傷害乙○○,起身後買水果刀自我保護,但沒有拿刀朝乙○○、甲○○戳刺並出言恐嚇
- 檢察官指述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據前述法條意旨,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一) 理由 | 乙○○有罪部分 | 證據能力
- (一) 理由 | 乙○○有罪部分 | 論罪科刑
- 一、 理由 | 丙○○無罪部分
- 二、 理由 | 丙○○無罪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五、 理由 | 丙○○無罪部分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