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仿冒「SHIXXX」商O之下野60T1.0釣蝦竿壹支沒收之
- 未扣案之甲OO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欄補充「商O權授權契約書日文暨中文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違反商O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三、
明知系爭商品係仿冒商O之商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O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O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系爭商品係仿冒商O之商品,竟為圖利而透過網路方式陳O仿品並販賣,侵害商O權人之權益,參以本案查扣仿冒商O商品數量僅1件,侵害商O權人權益之程度,兼衡被告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為二、三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商O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SHIXXX」名稱及圖樣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商O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SHIXXX」名稱及圖樣,係日商大橋漁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大橋公司)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O權之商O,適用於釣竿等商品,目前仍在專用期間內,並專屬授權予恆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恆灃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非經上述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O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某時,在臉書「槍鄉銀行/蝦竿/釣蝦周邊/買賣/競標/法拍區」社團,刊登販售「SHIXXX」商O之「下野60T1.0」釣蝦竿訊息,經徐O鈞見該訊息後,於109年10月19日與甲OO聯繫,同意以新臺幣(下同)4,3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印有日商大橋公司商O之下野釣蝦竿1支,並於109年10月20日匯款4,300元至甲OO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 嗣上開釣蝦竿經日商大橋公司委託恆灃公司鑑定後,確認屬於仿冒商O商品,而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日商大橋公司授權恆灃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 | 證據
- 三、 處刑書 | 證據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