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潘O志及案外人潘O禹為鄰居,潘O志、潘O禹則為父子
- 緣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7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3樓住處前之電梯內,因細故對潘O禹不滿,而出手推潘O禹(潘O禹未受傷害),潘O禹因此向告訴人潘O志求救,告訴人潘O志見狀,遂上前阻止被告,並將被告推入電梯內,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電梯內與告訴人發生扭打,造成告訴人受有左O部挫傷、左O部擦傷、左O臂擦傷、左O臂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等語(被告另涉犯恐嚇、妨害公務等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潘O志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穎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等語(被告另涉犯恐嚇、妨害公務等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 三、本件告訴人潘O志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