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總驗餘毛重零點玖玖玖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拾參包(總驗餘毛重柒拾玖點陸伍肆公克,總純質淨重柒點伍伍柒公克)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27日」更正為「7日」、第7行「成年男子」補充為「星城網路遊戲暱稱『天天開心』成年男子」
- 扣案物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之重量更正為「總驗餘毛重0.999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包之重量更正為「總驗餘毛重79.654公克,總純質淨重7.557公克」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4日」補充為「4日、19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 |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 兼衡其前因毒品案件多次經法院論罪科刑,猶不知悔改,再累犯(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本案,顯見其具有特別惡性,為預防其再犯,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事由,應予加重其刑,並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 三、
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又扣案之白O透明結晶、內含黃色粉末之咖啡包,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佐,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15只,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包
- 甲OO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持有,竟於110年2月20日23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路60巷口,以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而持有之
- 嗣於同年3月1日13時15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1段與中正路口,因所騎乘之機車未依規定安O排氣管防燙蓋而為警攔查,並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毛重:1.0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包(總毛重:79.84公克,總純質淨重:7.557公克)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857-1、DAA4857-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等在卷可稽,復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毛重:1.0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包(總毛重:79.84公克,總純質淨重:7.557公克)扣案可資佐證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毛重:1.0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包(總毛重:79.84公克,總純質淨重:7.557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