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經吊銷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3月6日19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鍾佩蘭沿延壽路13巷往延和路方向直行駛至,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2車均人車O地,致鍾佩蘭受有右小腿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O前開案件前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本院宣判前具狀撤回告訴,有110年9月7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命再開辯論且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亦有卷附本院再開辯論裁定、撤銷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在卷可憑
- 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