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本案被告甲OO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貳、
O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叁、
論罪科刑:
- 一、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及前述更正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構成累犯,考量其有多次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個案情節,顯見其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就其本件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
據上論斷
- 爰依協商結果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肆、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準用同法第454條所製作之協商判決
-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準用同法第454條所製作之協商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O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 伍、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 陸、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柒、
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7年11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詎猶不知悔改,其明知服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110年4月20日12時至同日13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某工地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品3杯後,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17時53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與民生路2段口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17時59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當事人酒精濃度測試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叁、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
- 肆、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伍、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陸、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