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甲OO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4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指揮書執行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22日至107年1月21日)
- 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 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遞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24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上開㈡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指揮書執行日期為107年1月22日至108年10月13日),並與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嗣於106年4月22日入監執行,107年6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9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與本案不同,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最近者為於108年、109年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2罪各處拘役30日定執行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手機1支,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上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趁隙徒手竊取上開扣押之手機,得手後離去
- 劉O德與吳O其素不相識,劉O德於民國109年6月13日18時10分許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4樓頂樓下休憩,適吳O其因斯O持有違禁物,且因未到案執行,業為通緝中,為脫免逮捕,逃竄至上址4樓頂樓並在於上址4樓頂平台處向水塔方向擊發子彈乙發後,隨持槍自戕,朝自身腦部射擊子彈2發,致墜落至上址2樓窗台遮雨棚上,為警送醫救治倖存
- 並經警於告訴人身上及上址頂樓平台處扣得上開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4顆、海洛因6包、安非他命5包、手機乙支(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劉O德因為現場目擊證人,為警通知於翌(14)日0時14分起迄日同日時21分止至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製作筆錄,劉O德於在永福派出所上開期間內某時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隙徒手竊取上開扣押之手機,得手後離去
- 二、
案經吳O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 案經吳O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