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理 由
- 壹、
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均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乙OO、被告甲OO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能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二、
非供述證據 亦均得作為證據
- 至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O非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辨識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亦均得作為證據
- 貳、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O政於偵查中所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監所人員張O貴於偵查中證述屬實
- 此此,復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109年6月29日字第109013826號診斷證明書、109年11月23日北醫歷字第1090011172號函附病歷紀錄單、急診病歷、臨時醫囑單各1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9年8月25日北所戒字第10900113540號函附受刑人獎懲報告表、收容人談O筆錄、陳述書、內外傷紀錄表、綜合查詢表及戒護外醫紀錄、現場監視器光碟畫面、翻拍照片等,以及乙OO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足供擔保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仍應由本院斟酌上情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度,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又被告前於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7年6月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犯與先前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不僅罪質相異,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及有無被害人均有所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並具相當之惡性,而有再延長其受矯正教化期間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 爰審酌被告先前有毒品、酒駕公共危險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於本案與告訴人間原係同房受刑人關係,僅因雙方細故發生口角,被告隨即以徒手攻擊告訴人之頭部並使之受傷,破壞監所管理秩序之情節不輕,復審酌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9月2日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並承諾賠償其損害(尚未履行),兼衡被告自始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犯後態度,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未及審酌上開雙方已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之情事,被告犯後態度有所不同,容有未洽,是乙OO依告訴人之請求而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從重量刑,固無理由,仍應由本院斟酌上情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度,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劉家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乙OO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然未及審酌上開雙方已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之情事,被告犯後態度有所不同,容有未洽,是乙OO依告訴人之請求而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從重量刑,固無理由,仍應由本院斟酌上情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法條
- 一、 理由 | 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二、 理由 |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