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意圖性騷擾之接續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係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營業之FINO動趣健身俱樂部(下稱健身俱樂部)之負責人,代號AD000H10914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
- 以下稱甲○)於民國109年2月至4月間適受雇於該俱樂部任業務之職
- 詎乙○○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接續犯意,而於109年4月19日21時許,於上開健身俱樂部內,先假藉教導甲○搬運飛輪機之機會,預先站立於甲○身後,並要求甲○握住飛輪機前方握把,乙○○則自甲○後方以環抱姿勢握住上開飛輪機前方握把末端,待上開飛輪機經乙○○施力下壓致前輪仰起,甲○身體重心因而順勢向後移動不及抗拒之際,觸碰甲○臀部
- 並要求甲○持續維持上開姿勢與其一同將上開飛輪機推入上開健身俱樂部之多功能教室內放置
- 嗣於放置完成後,復承上開意圖性騷擾之接續犯意,又迅速自後方以公主抱之方式將甲○抱起,而以此方式乘甲○不及抗拒之際,觸摸甲○左大腿及右胸部等隱私部位
- 而對甲○實施違反其意願,且有損害甲○人格尊嚴,並造成使甲○感受冒犯而與性有關之行為
- 因認被告乙○○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性騷擾防治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乃於110年9月9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之旨,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
-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