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7日13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XX號之新營小吃店內,因細故與李O福起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酒杯毆打李O福頭部,致李O福受有顏面部多處撕裂傷共35公分、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李O福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李O福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