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3日8時3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新北市板橋區中興路市場內,因經行人何O盈表示被其機車擦撞,與何O盈發生爭執
- 詎被告甲OO因何O盈稱欲報警,要求其留在現場,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何O盈頭髮、肢體、抓其臉部,致何O盈受有右臉擦挫傷、右手指挫傷及右上臂、手、右小腿擦傷等傷害
- 案經何O盈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件告訴人何O盈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四、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茲據告訴人何O盈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何O盈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 三、本件告訴人何O盈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