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悠遊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9年10月8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5樓5B33號病房內,徒手竊取印尼籍看護SITXXX(中文名:西蒂)放置病床旁藍色櫃子中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800元及悠遊卡1張,得手後旋離去
- 嗣西蒂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㈡於109年11月10日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某店面後門,見陳O真所有之手提袋1只吊掛在置物架上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該手提包內現金1,650元得手
- 嗣陳O真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 證據
- 二、證據
內容
- ㈠
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於民國109年10月8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5樓5B33號病房內,徒手竊取印尼籍看護SITXXX(中文名:西蒂)放置病床旁藍色櫃子中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800元及悠遊卡1張,得手後旋離去
- 嗣西蒂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㈡
二,證據
- 於109年11月10日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某店面後門,見陳O真所有之手提袋1只吊掛在置物架上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該手提包內現金1,650元得手
- 嗣陳O真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 二、證據:
- ㈠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㈡
證人即告訴人西蒂於警詢中之指述。
- ㈢
證人即被害人陳O真於警詢中之陳述
- ㈣
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
- ㈤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6張、現場照片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犯罪事實一㈡)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按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尚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患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
- 從而醫院病房既係病人接受醫療及休養生息之處所,病人於住院期間,病房即為其生活起居之場域,各有其監督權,除負責診治之醫生及護理人員在醫療必要之範圍內,得進出病房外,尚非他人所得隨意出入,自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是醫院病房屬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醫院病房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是核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 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仍未能悔悟,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西蒂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並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事實一㈡竊得之金錢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㈠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竊得之現金5,800元及悠遊卡1張,未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事實一㈡竊得之現金1,650元,經警查扣後,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是核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法條
- ㈠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㈠ 證據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㈡ 證據 | 沒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