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金O壹面暨變賣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3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甲OO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年度簡字第7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9月6日執行完畢
- 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上開㈠㈢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5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㈡之刑接續執行,於107年10月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33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亦構成累犯)」
- 第4行「於110年1月18日16時30分至16時32分間」,更正為「於110年1月18日16時27分至16時30分間」
- 第5行「發現屋內並無人將門關上」,更正為「發現黃O華並未跟出來將門關上(斯時黃O華正於屋內廚房煮菜)」
- 第7行「侵入上址」,更正為「於同日16時30分至32分間再次返回上開住宅並侵入其內」
- 倒數第2行「陳O良發現遭竊」,補充為「陳O良於同月22日6時許發現遭竊」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如果適用刑法第47條第1條累犯加重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 |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竊盜部分,與本案罪名固有不同(普通竊盜),然罪刑內涵及罪質容屬相O,惟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其執行完畢時間距離本案犯行時間非短,如果適用刑法第47條第1條累犯加重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同上紀錄表參照),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 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而被告竊得之金O1面,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已將上開竊得之物變賣,變賣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見偵查卷第5頁調查筆錄),此部分,同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規定亦應併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18日16時30分至16時32分間,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送完瓦斯後,發現屋內並無人將門關上,利用大門未鎖之際,趁陳O良不在家、黃O華不注意時,侵入上址(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陳O良所有放置在屋內神像上之金O1面(價值新臺幣1萬元)
- 嗣陳O良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陳O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竊盜部分,與本案罪名固有不同(普通竊盜),然罪刑內涵及罪質容屬相O,惟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其執行完畢時間距離本案犯行時間非短,如果適用刑法第47條第1條累犯加重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