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結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73MG/L,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5日14時許起迄至同日15時許止,在新北市新莊區自強路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XX號住處
- 嗣於同日15時46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與中正路口前遭警攔查,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結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73MG/L,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濃│全部之犯罪事實
- │││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測試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行之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測試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