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之大潤發賣場內,見代號AD000-H109508之成年女子(年籍資料詳卷
- 以下稱A女)隻身於該賣場管理酒類促銷攤位(以下簡稱本案酒促攤位),因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在A女所管理之本案酒促攤位前方及周O並無任何顧客或推車,四周亦均尚有充裕空間可供停放推車,並無不能在本案酒促攤位前方詢問試喝事宜之特別情事,且顯然可以避免以賣場推車自後方與A女身體發生碰觸結果之情況下,猶刻意將所使用之賣場推車持續自A女後方推進直至接近A女身後,再逕自低聲自語「歡迎試喝」,並隨即推車向前佯裝試喝,而以此方式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其所推賣場推車觸碰A女臀部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因犯性騷擾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0年8月24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 三、查被告因犯性騷擾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