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行「龍O街XX號」更正為「龍O街XX號」、同欄一㈡第1行「基於」補充為「共同基於」
- 證據㈣「照片20張」更正為「照片18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與告訴人為鄰里關係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為智O成熟之成年人,與告訴人為鄰里關係,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詎竟因細故,以如事實欄所載無正當理由侵入告訴人住處公O樓梯間,復恣意毀損告訴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對居住安寧維護及他人財產法益保護之規範,所為均誠屬不該,兼衡其等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OO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件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 甲OO及其配偶乙OO與陳O宜間因細故而屢生糾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  
        
         
        
          - 甲OO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下午2時19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居住位於新北市○○區○○街XX號2樓居所之公O樓梯間
 
- ㈡ 
        
          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等犯意聯絡 |  
        
         
        
          - 甲OO、乙OO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等犯意聯絡,於109年10月25日下午3時8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有居住上開居所公O樓梯間後,再由乙OO徒手毀損陳O宜所有安裝在該處之監視器,使該監視器之訊號電子功能損壞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O宜
 
- ㈢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  
        
         
        
          - 甲OO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6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居住上開居所之公O樓梯間
 
 
- 二、 
      
        
          案經陳O宜訴由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㈡ 
        
          被告乙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㈢ 
        
          告訴人陳O宜於偵查中之指訴。
        
        
- ㈣ 
        
          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照片20張。
        
        
- ㈤ 
        
          監視器維修單據及發票各1張。
        
        
 
- 二、 
      
        
          與公O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 按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公O亦屬之,公O樓梯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O整體言,樓梯間亦為公O之一部分,與公O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亦應屬住宅
- 是核被告甲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又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 被告甲OO犯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各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是核被告甲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