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O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6日晚上7、8時許,在苗栗縣○○市○○里XX號其住處內,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未扣案)內,以打火機(已丟棄,未扣案)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復於同日晚上10時許,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已丟棄,未扣案)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證據
- 二、證據
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
- 三、
刑法第11條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 四、
上訴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三、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四、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