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上午10時27分許,行經苗栗縣○○鎮○○路XX號前,見FooXXX外送員林O欣將張O凌所訂購之蘿蔔糕加蛋、奶油燻雞炒麵、雞塊各1份、奶茶1杯等餐點(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70元)置於上址騎樓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無人看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餐點,得手後離去
- 嗣因張O凌發現上開物品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更正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路O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
- 三、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量刑部分:
- ㈠
確立以罪責原則(責任原則)為量刑之基礎。而科刑基礎與科刑標準之關係 |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按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確立以罪責原則(責任原則)為量刑之基礎
- 而科刑基礎與科刑標準之關係至為密切,在適用上,對犯罪行為論罪科刑時,應先確認其科刑基礎,始得進而依科刑標準,諭知其宣告刑
- 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7條,為使法院於科刑時,嚴守責任原則,乃將此法理特別明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科刑基礎,並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前揭時、地,徒手竊取被害人張O凌所有之上開餐點(價值共約170元),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衡諸上開物品價值不高,犯罪所生之實害尚屬輕微
- 復考量其所竊得之物品即上開餐點,迄未歸還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然被害人已於警詢時表示不願提出告訴(見偵卷第22頁),可認其被害感情尚趨緩和,另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又被告就其犯罪動機表示係因肚子餓,沒有錢買早餐(見偵卷第13頁、45頁反面),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國O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9頁)等,綜合考量犯罪情狀及行為人情狀後,於責任原則之限度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餐點,固屬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上開餐點伊已全部自行食用完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4頁、45頁反面),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惟既未扣案,衡諸該物價值低微,倘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執行之效果與因此支出之勞O顯然不符比例,堪認對該物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9日10時27分許,徒O行經苗栗縣○○鎮○○路XX號前,見FOOXXX外送員林O欣將張O凌所訂購之蘿蔔糕加蛋1份(價值新臺幣下同】40元)、奶油燻雞炒麵1份(價值65元)、麥O雞塊5塊(價值40元)及奶茶1杯(價值25元)等早餐1袋(加計外送費19元,價值合計189元)依指示放在張O凌停放於上址走廊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早餐1袋得手,隨即徒O離去
- 嗣張O凌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量刑部分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7條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量刑部分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