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遺留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地點之金錢,未交予警方O設法歸還,造成告訴人無法於原處取回金錢,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守法之觀念,行為顯有可議,衡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其侵占之財物已在案發後經警發還告訴人,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等情,及考量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頁至13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占之時間長短、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上開侵占所得,固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已經警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六、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現金侵占入己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苗栗縣○○鎮○○街XX號「瘋狂夾物社」夾娃娃機店,發現該娃娃機店台主葉O維至該處補貨時遺忘在機台上方裝有現金之夾鏈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現金侵占入己之犯意,先取走夾鏈袋內部分現金返回苗栗縣竹南鎮住處後,復承上開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26分許,再騎乘其配偶葉O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再前往上址,將夾鏈袋內所餘現金全部取走,合計侵占葉O維遺失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9,150元
- 嗣葉O維發現遺忘在上址之現金遭取走報警後,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甲OO到場,甲OO交出上開侵占之現金1萬9,150元(已發還葉O維)而循線查獲
- 二、
案經葉O維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O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瘋狂夾物社」夾娃娃機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節錄畫面、路O監視器節錄畫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及告訴人葉O維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 二、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其先後2次取走告訴人葉O維脫離本人管理力之現金,時間緊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以一侵占遺失物罪論處
- 被告侵占之上開現金,業據告訴人葉O維領回,有告訴人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 告訴意旨認被告涉嫌侵占金額為5萬元,然查,此為被告所否認,而證人洪O榮於警詢中雖證稱告訴人於110年4月14日23時26分許,曾以零錢跟伊O過5萬3,000元鈔票,然距被告拾得告訴人上開遺失物已經相O4日,告訴人是否未使用與證人洪O榮所交換之鈔票並非無疑,是除告訴人單O指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所遺忘在上址之現金確實有5萬元,尚難認定被告侵占數額為5萬元
-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其先後2次取走告訴人葉O維脫離本人管理力之現金,時間緊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以一侵占遺失物罪論處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