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杜O爺特級冰淇淋壹桶及雪碧汽水、芬達橘子汽水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爰審酌被告甲OO未循合法管道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
-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之程度,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 至被告竊得之杜O爺特級冰淇淋1桶及雪碧汽水、芬達橘子汽水各1瓶,均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自屬被告因犯罪所獲得之財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O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