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不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苗交簡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與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罪名不同,罪質互異,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與本案有別,爰不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全及安O,危害社會秩序,對告訴人及其家人造成危害(證人黃O連因此受傷,此部分未據告訴)
- 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 O其身心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住宅之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