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10日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路口,因反應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後頸挫傷、雙膝擦挫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