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無駕駛執照
- 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9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三路XX號誌管制之路XX號誌指示,不得任意闖越紅燈,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順二路路邊起駛,兩車發生碰撞,致楊O芳倒地受有左下肢撕裂傷約3公分、左O擦挫傷、右手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院卷第51-5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則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明
- 至於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9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三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車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路O時,應遵守號誌指示,不得任意闖越紅燈,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行駛至九如一路與大順二路交岔路O時,貿然闖越紅燈,適告訴人楊O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順二路路邊起駛,兩車發生碰撞,致楊O芳倒地受有左下肢撕裂傷約3公分、左O擦挫傷、右手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