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O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O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 ㈡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認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情事故本案被告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O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累犯情形及本案犯罪情節後,認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情事,故本案被告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物,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沒收部分:
- 查被告將本案竊得之金O1面變賣後,得款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警卷第5頁,本院卷第63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1萬2,00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8日3時5分許,以踰越牆垣之方式進入賴O怡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XX號「正宇鍛造工業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公司內神像上之金O1面,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賴O怡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累犯情形及本案犯罪情節後,認並無該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