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辯稱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補充所竊物品價值「『韓OcocXXX室內擴香瓶』1瓶(新臺幣下同】229元、『親親JIUO印花三層防護口罩』2盒398元,共計627元」,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訊據被告甲OO雖於偵查中辯稱:那天我有吃藥,意識有點模糊
- 我吃藥會斷片等語(見偵卷第25頁)
- 惟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是否果有服用其所稱之藥物,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已屬有疑
- 另由其行為舉止觀之,被告於行竊時尚知先佯裝將商品放回貨架上,再趁店員不備時,將商品放入自備之手提袋內,以此掩飾犯行並隱藏竊得之商品,有監視器擷取照片可參(見警卷第11至第17頁),行為顯與常人無異,尚難認其行為時O何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或該等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店家置於貨架上販售之商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且犯後猶否認主觀犯意,所為實有不當
- 復衡酌被告所竊得之商品雖未返還告訴人小三美日新崛江門市,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對方損害,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0頁),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
- 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徒O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
-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自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警卷第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被告本案竊得之韓OcocXXX室內擴香瓶1瓶、親親JIUO印花三層防護口罩2盒,均為其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告訴人627元,業如前述,已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17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小三美日新崛江門市」內,徒O竊取店內「韓OcocXXX室內擴香瓶」1瓶、「親親JIUO印花三層防護口罩」2盒,得手後逃逸
- 嗣經副店長張O恆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張O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拿走上開物品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張O恆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時之指證││├──┼───────────┼────────────┤│3│監視器光碟、車O詳細資│全部犯罪事實
- │││料報表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27紙、照片1紙││└──┴───────────┴────────────┘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料報表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27紙、照片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