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應O收之物品」欄所示之沒收
-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事實欄一、㈡補充: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7、29頁)、「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審易卷第95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論罪科刑部分: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
- 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應論以數罪併罰之
- ㈡
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私利,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於起訴書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竊取由告訴人張O薇、被害人代理人許O怡、李O眉及鄭O雪所管理之愛心捐款箱(內含現金),使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以被告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本次仍再犯之,足見素行非佳,另參酌被告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現金多寡(合計新臺幣2453元,暨被告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一卷第3頁,警三卷第3頁)等個人責任基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
- ㈠
上開多數沒收,依法併執行之
- 被告甲OO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應O收物品」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均未扣案,然既係被告行竊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張O薇、被害人代理人許O怡、李O眉及鄭O雪,復無證據佐證已由他人取得,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犯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上開多數沒收,依法併執行之
- ㈡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被告本案犯罪時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係被告於日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案,而該設備又不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11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張O薇所經營之飲料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徐O長流浪動物之家」捐款箱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張O薇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㈡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於109年12月27日11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九月手作茶飲店」內,徒手竊取擺放在店內之流浪狗捐款箱(內有現金22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店員許O怡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㈢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於109年12月28日8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肯德基高雄五甲一店」內,徒手竊取擺放在店內之世界展望會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1283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店員李O眉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㈣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於109年12月30日9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茶湯會」內,徒手竊取店內擺放之愛心零錢箱2個(內分有現金180元、17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店員鄭O雪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張O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前揭4次│││偵查中之供述
- │竊盜犯行,惟於本署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就犯罪││││事實㈠辯稱:我忘記了云云││││
- 就犯罪事實㈡辯稱:飲料││││店小姐有叫我不要拿,我只││││有拿放在前面的目錄,沒有││││拿捐款箱云云
- 就犯罪事實││││㈢辯稱:我只有拿1張紙,││││沒有拿愛心箱云云
- 就犯罪││││事實㈣辯稱:我有拿,但我││││後來有還給對方,我以為是││││飲料,我有白內障看不清楚││││拿錯了云云
- │├───┼───────────┼────────────┤│2│犯罪事實㈠部分:│1、被告有犯罪事實㈠之竊│││1.證人即告訴人張O薇於│盜犯行
- │││警詢時指訴
- │2、被告身穿橘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機車之事實
- │││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3紙
- ││├───┼───────────┼────────────┤│3│犯罪事實㈡部分:│1、被告有犯罪事實㈡之竊│││1.證人即被害人許O怡於│盜犯行
- │││警詢時之證述
- │2、被告身穿橘紅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與犯罪│││擷取照片4紙
- │事實㈠監視器所錄及之││││被告穿著相同之事實
- │├───┼───────────┼────────────┤│4│犯罪事實㈢部分:│1、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㈢│││1.證人即被害人李O眉於│之竊盜犯行
- │││警詢時之證述
- │2、被告身穿藍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 │││擷取照片6紙
- ││├───┼───────────┼────────────┤│5│犯罪事實㈣部分:│1、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㈣│││1.證人即被害人鄭O雪於│之竊盜犯行
- │││警詢時之證述
- │2、被告身穿藍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 │││擷取照片8紙
- ││└───┴───────────┴────────────┘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所為4次竊盜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甲OO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