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0年4月17日4時49分許」、第10行以下補充「嗣甲OO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足認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勢與本件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參,對於上揭規定應O不知之理,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停等紅燈,貿然往前行駛,致追撞告訴人000駕駛之汽車,自有過失,可以認定
- 又告訴人因與被告發生本件車禍,而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 而觀諸上開診斷證明書,可知告訴人於車禍發生後當日即至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診,並經醫師診斷其受有頭部挫傷、下背挫傷、左O部挫傷、左O肢挫傷等傷害,而告訴人經診斷其受有上開傷害,此與告訴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受傷程度」欄記載告訴人「受傷」、「主要傷處」欄記載告訴人「多數傷」、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受傷」欄記載「有」受傷、「受傷部位」欄記載告訴人「腰、脖子、左O」受傷等情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勢與本件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O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然因過失致告訴人000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結果,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復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曾O行和解,惟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情(告訴人業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民事訴訟部分將移由本院民事庭辦理),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違反注意義務之輕率情節、告訴人之傷勢程度,暨被告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肢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7日4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乙車),沿同路段同向在前停等紅燈,甲OO貿然往前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000受有頭部挫傷、下背挫傷、左O部挫傷、左O肢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與│││查中之自白
- │告訴人000所駕駛之乙車發││││生車禍,被告坦承其有過失行││││為等事實
- │├──┼──────────┼─────────────┤│2│告訴人000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證述
- ││├──┼──────────┼─────────────┤│3│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⑴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與告訴人駕駛之乙車發生車│││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位置│││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車O情形
- │││報告表一、二-1各1份│⑵車禍當時之天候、道路狀況│││、現場照片27張
- │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原因
- 是被告對於告訴人之│││表1份│受傷確有過失
- │├──┼──────────┼─────────────┤│5│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告訴人因車禍受有頭部挫傷、│││證明書1紙
- │下背挫傷、左O部挫傷、左O││││肢挫傷等傷害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