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七賢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鍾O晴受有頭部外傷、右胸挫傷、雙手擦傷、右大腿及右下肢擦傷之傷害
- 嗣經警到場處理,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悉上情
- 案經鍾O晴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鍾O晴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可查(審交易卷第47、49頁)
- 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鍾O晴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