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13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以不詳方法破壞告訴人鄭O展所有停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輪,致輪胎破損漏氣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109年12月15日對被告提起告訴,嗣於110年9月7日於本院聲請撤回本案之告訴,有被告警詢、偵訊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13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前,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以不詳方法破壞告訴人鄭O展所有停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輪,致輪胎破損漏氣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