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1#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甲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東豐當舖」所收取之借款利息以借款總額月息2.5%計算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 甲OO為址設屏東縣○○市○○路XX號「東豐當舖」之外務員,負責處理詹O勳、許O惠前於民國108年3月30日、7月26日以許O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設定擔保,向「東豐當舖」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放款及本金、利息款項收取事宜
- 詎甲OO明知「東豐當舖」所收取之借款利息以借款總額月息2.5%計算,另3個月加收5%之倉棧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私自在外收款、債務人對借款利息計算方式認知不足之機會,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對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施O詐術,致各該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人乃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交付款項給甲OO,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則因無資力而未交付款項給甲OO
- 二、
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 三、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關於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因其所生之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而對附表所示之人施O詐術,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更因此蒙受財產損失,所為實非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案犯行與告訴人詹O勳達成調解(調解條件為被告當場支付54,000元予詹O勳完畢,且此調解金額包含詹O文、許O惠即詹O勳配偶】、許O香珠被害部分)等節,有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審原易卷第67、75至76、133、141頁),並據詹O勳具狀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此有刑事陳述狀存卷可佐(見本院審原易卷第69頁),是被告行為所造成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準、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四、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被告前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惟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等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則斟之被告已相當程度彌補本案被害人損失,犯後復坦承犯行,足認其尚有悔悟之心,料其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經查,本案被告所詐得之犯罪所得61,000元,本應宣告沒收,但被告已賠償詹O勳54,000元並與詹O勳達成調解,且此調解金額包含詹O文、許O惠、許O香珠被害部分,已如前述,則本院衡以刑法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僅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之不當利得,回復既有合法之財產秩序,並非科以刑罰,且本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應予確保之法理,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和解後,原有財產秩序即因被害人即權利人行使處分權而發生變動,自應予以尊重,此在被害人同意調(和)解O免除部分債務時,亦屬當然,故基於尊重前述被害人意願及其等已行使處分權之狀況,本院認若再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3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