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徐O雯」更正為「證人即被害人徐O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3月(共3罪)、5月、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29號、第171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5月(共3罪)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 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3月、3月確定
- 上開各罪嗣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並與先前假釋遭撤銷之強盜案件殘刑有期徒刑2年2月(下稱乙案)接續執行且合併計算假釋期間,於民國109年8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 被告於假釋出監時,其所受乙案之徒刑業於107年1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該次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甲案徒刑,其效力不及於乙案徒刑(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即率爾竊取他人之機車以供己代步之用,全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
- 且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案外,另有他件竊盜前科,竟又再犯本案同質之罪,顯見其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實不容予以輕縱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所竊機車1輛(含鑰匙2支)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徐O雯領回,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足憑(警卷第9、11頁),堪認本件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O,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有如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乙情,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無庸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0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見徐O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取,遂以該鑰匙發動引擎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作為代步工具使用
- 嗣經徐O雯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上開機車1輛及鑰匙2支,而悉上情(扣案物均已發還予徐O雯)
- 二、
案經徐O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O雯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調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畫面8張及照片5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