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75頁)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罪名: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被告對告訴人潘O予為拉扯及取消告訴人所按電梯按鈕等行為,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 (二)
刑罰裁量: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方式處理糾紛,竟妨害告訴人行使離開電梯之權力,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坦承於上開時O地,有以徒O拉│││偵查中之供述│扯、取消告訴人潘O予所按之10││││樓按鈕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潘O予│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O地,明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其並不願去1樓與其評理,仍對│││述│其為徒O拉扯、取消電梯按鈕之││││事實
- │├──┼─────────┼──────────────┤│3│證人即系爭大樓管理│佐證告訴人與系爭大樓之住戶關│││員洪O賢於偵查中之│係緊張,且於上開時O地並不願│││證述│意至系爭大樓1樓與被告評理之││││事實
- │├──┼─────────┼──────────────┤│4│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佐證被告於上開時O地,明知告│││張、告訴人提供之現│訴人並不願去1樓與其評理,仍│││場錄音光碟1片暨本│對其為徒O拉扯、取消電梯按鈕│││署勘驗筆錄1份│之事實
- │└──┴─────────┴──────────────┘
- 二、
並未能證明事發當時被告並無妨害告訴人自由之犯行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是告訴人要求去評理叫警察,且告訴人情緒不穩定,伊要保護女兒鄒O伃的小孩等語
- 然查,被告於上揭時O地明確告知告訴人:「去一樓,我不准你去十樓」等語,有錄音光碟暨勘驗筆錄可稽,堪認被告應係知悉告訴人並無一同搭乘電梯至1樓評理之意願
- 另被告女兒鄒O伃與其配偶、子女等人離開電梯後,被告仍持續對告訴人為拉扯等行為,有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可證,是其辯稱是要保護小孩等語,自屬有疑
- 至被告提供之協調會錄音及內容重點摘要,因告訴人並未參加,且係事後即109年3月12日所舉辦,並未能證明事發當時被告並無妨害告訴人自由之犯行
- 三、
基於單一犯意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 被告拉扯告訴人、阻止告訴人按電梯按鈕等行為,時間緊接,地點相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侵害同一法益,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 四、
而予量處適當之刑
- 另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告訴人與證人即被告女兒鄒O伃前亦於系爭大樓電梯內有糾紛,事發當時告訴人更有對被告出言挑釁等情,有被告提出之107年12月1日監視器影像暨本件現場錄音等在卷可稽,而予量處適當之刑
-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五、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