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3日22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與被告同向之前揭路口停等紅燈,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O地,致受有左膝挫傷、右側胸腹部挫傷、下背部扭傷、頸背部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與告訴人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3日22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3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駛至鳳林路3段與潭平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向O行駛,適有告訴人黃O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與被告同向之前揭路口停等紅燈,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O地,致受有左膝挫傷、右側胸腹部挫傷、下背部扭傷、頸背部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