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所示)
- 二、
應依法加重其刑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於107年11月5日入監執行,於10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
-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 三、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發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而本案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自無上開解釋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駕駛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
- 且被告前已2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紀錄(本案不構成累犯),卻猶不知悔改而再度酒後騎車
- 惟念及其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為建築工、小康、未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認為飲酒後體內酒精已代謝完畢之動機等一切情狀(警卷第1至2頁、偵卷第3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犯 罪 事 實
- 一、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 |發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上情
- 乙OO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1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17日晚間,在其位於金O縣○○鄉○○00號住處內飲用米酒及高O酒若干,至同日晚間9時許結束後,即於住處內休憩
- 至翌(18)日上午9時許,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出發,先前往附近檳榔攤購買檳榔後,復騎車前往金湖鎮料羅營區工地
- 旋於同日9時17分許,行經金O縣金湖鎮環島南路新頭路段時,因面帶酒容,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對之施O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發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金O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