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上午6時13分許,在基隆市○○區○○路XX號前,因與鄰居即告訴人呂O蓉素有停車糾紛,見告訴人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BBC-9597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址,心生不滿之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先徒手搬運上開機車直至碰撞上開自用小客車車尾後,出腳接續踹該機車車身7次,致使該機車遭踹後碰撞上開自用小客車車尾,車尾保險桿處之烤漆因之刮損、凹陷,損壞上開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烤漆之美觀、保護及防鏽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
-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