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均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甲OO撤回對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之告訴
- 告訴人乙OO撤回對被告甲OO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10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報警處理,始為警查獲
- 甲OO與乙OO、丙OO、丁OO、戊OO互不相識,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下午10時34分許,在基隆市○○區○○路XX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由丁OO持掃把,乙OO、丙OO、戊OO徒手毆打甲OO,甲OO亦徒手毆打乙OO,致甲OO受有頭部鈍傷、鼻骨閉鎖性骨折、肩膀挫傷、眼睛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
- 乙OO則受有頭皮挫傷、左O臂挫傷、左手肘及前臂擦傷、右手擦傷之傷害
- 嗣經報警處理,始為警查獲
- 二、
乙OO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OO、乙OO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丙OO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被告丙OO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三、
實難遽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 |核與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之構成要件有間
- 另報告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涉犯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等,在上開公共場所發生肢體衝突為論據
- 經查,參諸告訴人兼被告甲OO、乙OO及被告丙OO、丁OO、戊OO所述衝突經過情形,可知本件衝突係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後,進而出現傷害之行為,足認本件應屬偶發之肢體衝突,而無從認定被告等係自始出於實施強暴或脅迫之目的始聚集於上開地點,且無從認定被告等有何聚集於上址而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強暴行為之犯行,尚難認被告等為了施強暴脅迫而聚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與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之構成要件有間,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實難遽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均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經查,參諸告訴人兼被告甲OO、乙OO及被告丙OO、丁OO、戊OO所述衝突經過情形,可知本件衝突係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後,進而出現傷害之行為,足認本件應屬偶發之肢體衝突,而無從認定被告等係自始出於實施強暴或脅迫之目的始聚集於上開地點,且無從認定被告等有何聚集於上址而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強暴行為之犯行,尚難認被告等為了施強暴脅迫而聚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與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之構成要件有間,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實難遽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